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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本书以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这一对基本范畴,建构了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普遍性(一般性)的“两质态论”﹔以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三个基本范畴,建构了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特殊性(个别性)的“三效力说”﹔在此基础上,以“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的对立统一重构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论。此外,本书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本质及效力形态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本书系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效力内容论及效力形态论“三论一体”的整体性、系统性研究,旨在为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解释和回答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
作者介绍
马生安,1969年2月生,安徽六安人,法学博士,江苏省第二届“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东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教育背景:安徽大学理学学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济法学硕士、苏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后。 工作经历: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县)区副(县)区长、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副会长。 学术成就:在《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或负责完成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十余项。代表性著作《行政行为研究》一书,系国内首部系统研究行政行为基础理论的个人专著。该书认为,受汉语语言符号及汉语语言文化的双重制约,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概念只能是“广义型”而非“狭义型”。此外,该书还提出了行政行为的“二元论”(国家行政行为与社会行政行为)及“三分法”(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重要的学术观点和理论。 -
目录
导论 理论与实践双重困境下的跋涉与求索
一、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中外学者研究现状述评
三、本书主要研究方法
四、本书主要内容及学术创新
第一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
一、法的形式效力
二、法的实质效力
三、法的效力之“两质态论”
第二节 法的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
一、法的存续力
二、法的拘束力
三、法的强制力
四、法的“三效力说”
第三节 法的普遍性效力与个别性效力
一、法的效力与法律效力
二、法的普遍性效力
三、法的个别性效力
第二章 法哲学视域下的行政行为效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本质探寻
一、中国行政法术语之行政行为
二、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
三、行政行为效力的本质论析
四、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来源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直接来源
二、行政行为效力的间接来源
三、行政行为效力的根本来源
第三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基本范畴
一、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
三、行政行为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四、行政行为的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
五、国家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社会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三章 现象与理论:符号学视角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
第一节 公定力理论在日本的形成、发展与演变
一、公定力思想在欧洲的萌芽
二、公定力理论在日本的最终形成
三、公定力理论在日本的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 公定力理论于法国的惨淡及德国之缺席
一、法国之行政行为“效力先定特权”理论
二、德国之行政行为“有效性”理论
三、公定力理论在法德两国遭到冷遇的原因
第三节 公定力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一、大陆
二、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四节 公定力现象产生、发展历史形态的类型化分析
一、基于国家公权力先验优越性推定的“事实上的效力”
二、基于宪法、行政诉讼法推定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或判例法确定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公定力理论对公定力现象的解释和说明
一、科学理论、经验事实及客观事实
二、公定力理论据以产生的客观事实与经验事实
三、公定力理论之经验事实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和揭示
第六节 汉语法学情境下的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
一、形式效力:汉语法学对公定力现象的反映和揭示
二、公定力与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
三、公定力本质问题的重要意义
第七节 公定力理论之诸多重大缺陷
一、公定力理论与现代社会现实严重脱节
二、公定力理论严重违背社会符号学原理
三、公定力理论的实践指导功能严重缺失
四、公定力理论存在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
第八节 以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
一、公定力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客观存在
二、以“形式效力”术语指称“公定力”现象
三、形式效力理论对公定力理论的发展与超越
第四章 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形式效力概述
一、形式效力术语的含义
二、形式效力的主要特征
三、形式效力与公定力
四、形式效力与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完全形式效力说”与“有限形式效力说”
一、行政行为无效与形式效力
二、“完全形式效力说”
三、“有限形式效力说”
第三节 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产生的基础与法律程序
一、形式效力产生的时间和条件
二、形式效力产生的基础与根据
三、形式效力产生的法律程序
第四节 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价值目标、理论依据及制度功能
一、形式效力之价值目标
二、形式效力之理论依据
三、形式效力之制度功能
第五章 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实质效力概述
一、实质效力术语的含义
二、实质效力的主要特征
三、实质效力与既判力
四、实质效力与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
第二节 行政行为实质效力产生的基础与法律程序
一、实质效力产生的时间和条件
二、实质效力产生的基础与根据
三、实质效力产生的法律程序
第三节 行政行为实质效力之价值目标、理论依据及制度功能
一、实质效力之价值目标
二、实质效力之理论依据
三、实质效力之制度功能
第四节 影响行政行为实质效力的因素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三、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
四、行政行为的安定性
五、行政行为的技术性
第五节 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评价之法律程序
一、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评价
二、立法程序与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评价
三、司法程序: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评价的应然性程序
第六节 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的依据与标准缺乏
二、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的职能分工不够科学
三、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四、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制度运行的失效
五、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结果的失真
六、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的相关制度阙如
第七节 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一、确立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的标准与依据
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
三、进一步完善、扩大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四、建立科学、公正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存续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源自德国行政法学的重要理论
一、行政行为存续力术语的产生
二、行政行为存续力概念
三、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与实质存续力
第二节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制度
一、行政行为的有效制度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制度
三、行政行为的补正与转换制度
四、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制度
五、行政行为的程序重开制度
六、行政行为撤销导致的证书、物品之收回制度
第三节 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
一、我国学者对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的认识
二、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概念的正确理解
三、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公定力概念之异同
四、中国行政法行政行为存续力术语的含义
第四节 中国行政法行政行为存续力与相关效力之辨析
一、存续力与公定力
二、存续力与先定力
三、存续力与确定力
四、存续力与不可争力
五、存续力与不可变更力
六、存续力与自缚力
第五节 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与实质存续力
一、我国学者对德国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与实质存续力的认识
二、德国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与实质存续力概念的本质内涵
三、德国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与实质存续力之间的关系
四、中国行政法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与实质存续力术语的含义
第六节 中国行政法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之科学建构
一、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和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二、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借鉴与移植
三、中国行政法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基本内容
第七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与法的安定性原则
一、法的安定性原则之含义
二、法的安定性与行政行为之存续
三、存续力与行政程序重开
四、存续力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再审
第八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一、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含义
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三、存续力与合法预期保护
第九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合法信赖保护原则
一、合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二、合法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三、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四、存续力与合法信赖保护
第十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产生、发展及消亡
一、存续力的产生
二、存续力的发展
三、存续力的消亡
第七章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拘束力概念界说
一、拘束力术语的含义
二、拘束力单列之必要性
三、拘束力的基本分类
第二节 拘束力与相关行政行为效力之辨析
一、拘束力与跨程序拘束力
二、拘束力与构成要件效力
三、拘束力与确认效力
四、拘束力与不可争力
五、拘束力与既决力
六、拘束力与自行执行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
一、形式拘束力的行政程序性、形式性、相对性
二、实质拘束力的司法程序性、实质性、绝对性
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区分的意义
第四节 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拘束力
一、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拘束力义务的内容
二、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拘束力义务的表现形式
三、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拘束力义务的实现
第五节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一、行政行为对原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二、行政行为对平级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四、行政行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第六节 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的拘束力
一、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的拘束力之应然性分析
二、“形式拘束力”等同于“实质拘束力”的危害
三、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的拘束力问题之本质
四、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的拘束力相关制度之发展与完善
第七节 行政行为拘束力的产生、发展及消亡
一、拘束力的产生
二、拘束力的发展
三、拘束力的消亡
第八章 行政行为的强制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概念界说
一、强制力术语的含义
二、强制力的主要内容
三、强制力的基本分类
第二节 强制力与相关行政行为效力辨析
一、强制力与拘束力
二、强制力与实现力
三、强制力与实行力
四、强制力与执行力
五、强制力与强制执行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形式强制力与实质强制力
一、形式强制力的行政程序性、形式性、相对性
二、实质强制力的司法程序性、实质性、绝对性
三、形式强制力与实质强制力区分的意义
第四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概念的理论依据
一、符号学之语义学原理的根本要求
二、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本质的根本要求
三、建构科学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的根本要求
第五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概念的实践基础
一、实践中“广义型”行政行为概念
二、行政行为义务内容的差异性
三、行政行为义务主体的多样性
第六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二、行政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三、行政非诉执行制度
四、诉前禁令制度
第七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的产生、发展及消亡
一、强制力的产生
二、强制力的中止与恢复
三、强制力的消亡
第九章 行政行为的效力形态
第一节 行政行为之无效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含义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三、行政行为无效判断与识别标准诸说
四、行政行为无效判断与识别的通常标准
五、行政行为无效判断与识别的根本标准
第二节 行政行为之有效
一、行政行为合法与有效
二、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有效
三、行政行为实质效力之有效
第三节 行政行为之生效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二、行政行为有效与生效
三、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生效
四、行政行为实质效力之生效
第四节 行政行为之失效
一、行政行为失效与效力的终止
二、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失效
三、行政行为实质效力之失效
第五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其他形态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中止
二、行政行为效力之恢复
第十章 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内容论及形态论的理论建构
第一节 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的建构及其意义
一、行政行为效力本质问题研究现状
二、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之理论建构
三、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的价值与意义
第二节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的建构及意义
一、行政行为效力内容问题的诸多观点与学说
二、行政行为效力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分及意义
三、行政行为效力内容问题现有学说的缺陷与不足
四、行政行为效力之普遍性理论:“两质态论”
五、行政行为效力之特殊性理论:“三效力说”
六、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之理论建构
七、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的价值与意义
第三节 行政行为效力形态论的建构及意义
一、行政行为效力形态问题研究现状
二、行政行为效力形态问题研究的基础和前提
三、行政行为效力形态论之理论建构
四、行政行为效力形态论的价值与意义
第十一章 “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法律效力之普适性理论
第一节 “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之法理学意义
一、丰富与发展法的效力理论
二、指导部门法法律行为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三、指导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
第二节 “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之公法学意义
一、指导立法行为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二、指导行政行为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三、指导司法行为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第三节 “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之私法学意义
一、指导民事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二、指导单方法律行为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三、指导表意事实行为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四、指导民事仲裁相关问题的研究
结语 法律、语言与文化:建构当代中国的学术话语体系
一、法律实践及法学研究中的语言与文化
二、本书可能的理论贡献
三、未来研究之展望与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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