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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解读系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 作者:编者:江必新//刘贵祥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ISBN:9787510912597
      • 出版日期:2015/07/01
      • 页数:461
    • 售价:34.4
  • 内容大纲

  • 作者介绍

        江必新,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兼职博导。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3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课题。
  • 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引言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
        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
        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
        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
        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
        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
        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
        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
        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
        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
        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
        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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