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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著作权专有权利研究(精)/王迁知识产权法研究系列/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
      • 作者:王迁|责编:易玲波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 ISBN:9787300305837
      • 出版日期:2022/08/01
      • 页数:496
    • 售价:55.2
  • 内容大纲

        专有权利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媒体融合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所在。本书结合媒体融合发展的现实,深入研究了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专有权利适用问题: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在网络环境中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制作网游外挂是否侵害了复制权?销售计算机程序序列号是否涉及侵害发行权?“网红”主播在直播时未经许可演唱歌曲侵害了表演权还是广播权?“点播影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电视和网络视频网站账号,需要获取放映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认定交互式传播行为所依据的“服务器标准”过时了吗?
        本书既可为对学术问题的讨论提供新的观点与视角,也可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和媒体行业预防与解决相关纠纷提供参考。
  • 作者介绍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曾任上海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专家。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第四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上海市曙光学者”和“上海社科新人”。获得“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出版专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百余篇。曾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论文类三等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青年项目,以及司法部、教育部、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课题与大量横向课题。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在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而召开的北京外交会议和2013年为缔结《马拉喀什条约》而召开的马拉喀什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委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在华东政法大学主讲的“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权法”课程均为上海市精品课程。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获得“霍英东青年教师奖一等奖”。独著《知识产权法教程》《著作权法》和《网络版权法》等教材。
  • 目录

    第一章  专有权利与网络环境、媒体融合概述
      第一节  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媒体融合与专有权利的关系
      第二节  专有权利的作用
      第三节  专有权利与直接侵权
      第四节  本书研究的专有权利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中复制权的适用
      第一节  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借助物质载体固定作品
        二、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
      第二节  数字环境引发的复制权适用问题
        一、数字技术带来的复制问题
        二、计算机和网络带来的“临时复制”问题
      第三节  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与国际社会对“临时复制”问题的讨论
        一、美国与加拿大
        二、欧盟
        三、澳大利亚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版权条约
      第四节  对“临时复制”的正确定性
        一、内存中的附带性复制是客观技术现象
        二、内存中被临时存储的作品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三、用法律调整“浏览”行为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第五节  网页格式转换与“临时复制”
        一、对网页进行实时格式转换
        二、网页格式转换+存储
      第六节  提供“外挂”与复制权
        一、制作和提供“外挂”的定性应以是否复制“代码化指令序列”为依据
        二、应区分“独立型外挂”和“依附型外挂”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的适用
      第一节  发行行为的构成
        一、应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而非提供“作品”
        二、应转移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
      第二节  境外代表性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系
        一、美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版权条约
        三、欧盟
        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五、其他国家与地区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与网络环境
        一、对发行权的定义隐含了转让物质载体的要求
        二、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并立澄清了两者的界限
      第四节  《刑法》中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与网络传播之间的关系
        一、著作权保护“刑民衔接”的理念
        二、“通过网络传播”与“发行”在《刑法》第217条中的关系
        三、提供序列号、破解程序与“复制发行”
      第五节  网络环境与“发行权用尽”
        一、“发行权用尽”规则是否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不同观点与司法实践
        二、“发行权用尽”规则源于发行权与所有权的表面冲突
        三、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用尽”规则缺乏适用的基础
        四、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用尽”与计算机程序的“转售”
      第六节  “出版”与网络环境

        一、通过网络传播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对“出版”的要求
        二、将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定性为“出版”将造成不利后果
        三、将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出版地”不具有合理性
    第四章  传播权的体系与公开传播行为的构成
      第一节  传播权的体系
        一、远程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针对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
        二、现场传播权针对向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
        三、远程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与现场传播权的区分标准
        四、国际邻接权条约中传播权分类的特殊性
        五、传播权体系与我国《著作权法》
      第二节  公开传播行为的构成
        一、应存在传播行为
        二、应面向公众进行传播
        三、面向“公众”与面向“新公众”
        四、传播的营利性质与公开传播行为的认定
    第五章  网络环境中广播权的适用
      第一节  广播权与“网播”
        一、对“网播”的界定
        二、《伯尔尼公约》及2020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网播”
        三、2020年修改之后《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网播”
      第二节  广播权与“网络转播”
        一、《伯尔尼公约》及2020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网络转播”
        二、2020年修改之后的《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网络转播”
    第六章  网络环境中表演权与放映权的适用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与表演权
        一、《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与网络环境
        二、《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在解释上的差异
        三、2020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网络环境
        四、2020年修改之后的《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网络环境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与放映权
        一、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引发的权利适用问题
        二、对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无法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对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无法适用广播权第二项子权利
        四、对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无法适用表演权
        五、对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应适用放映权
    第七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适用
      第一节  国际版权条约对“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
        一、《伯尔尼公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缺陷
        二、“伞形解决方案”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对“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
      第二节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
        一、只规制交互式传播
        二、只涉及使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
        三、对“获得作品”应作广义解释
        四、“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对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
      第三节  “深层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一、“深层链接”引发的定性问题
        二、“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和“法律标准”(“提供标准”)之辩
        三、“传播源”理论与“服务器标准”
        四、对设置“深层链接”行为之性质的正确认定
        五、对设置“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一、相关行为构成的差异
        二、侵权救济方式的区别
        三、诉因的选择与被侵害权利的认定
        四、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与复制权之关系的解释
      第五节  邻接权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表演者、录制者和广播组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仅为交互式传播权
        二、版式设计权与出版物电子版本的网络传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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