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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本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本书特点:
专业性:专业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
实用性: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
易用性: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
作者介绍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社秉承“为人民传播法律”的办社宗旨,历经6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图书出版为主,兼及期刊出版、电子出版、数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务等多种业务的经营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书1500余种,出版物内容涵盖法律文本、法学理论、法学教育、法学学术、法律实务、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历史、政治财经等领域,综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国法律出版行业首列。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准则
第六条 分业经营
第七条 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条 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发行注册
第十条 发行保荐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
第十三条 新股发行文件
第十四条 募股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发行债券
第十六条 债券发行文件
第十七条 债券发行限制
第十八条 发行文件报送
第十九条 发行文件要求
第二十条 预先披露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发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欺诈发行
第二十五条 风险负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七条 承销公司选择
第二十八条 承销协议
第二十九条 承销活动准则
第三十条 承销团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发行价格
第三十三条 发行失败
第三十四条 发行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标的物的合法性
第三十六条 证券限售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十八条 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证券形式
第四十条 证券从业人员、监管工作人员买卖股票限制
第四十一条 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买卖证券限制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收费
第四十四条 短线交易
第四十五条 程序化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六条 上市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上市条件
第四十八条 终止上市
第四十九条 上市复核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内幕交易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内幕交易行为及其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五十五条 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第五十六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五十七条 禁止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十八条 禁止出借、借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九条 禁止资金违规入市
第六十条 国有企业买卖股票
第六十一条 发现禁止的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第六十三条 大额持股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大额持股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强制要约收购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要约收购期限
第六十八条 收购要约的撤销和变更
第六十九条 收购条件
第七十条 收购人买卖股票限制
第七十一条 协议收购
第七十二条 收购协议履行的保全性措施
第七十三条 协议收购转强制要约收购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被收购导致终止上市
第七十五条 收购人限制转让期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更换股票、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及其分立合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所负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平披露原则
第八十四条 自愿披露和公开承诺
第八十五条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八十七条 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分类和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第九十条 征集股东权利
第九十一条 现金分红
第九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九十三条 先行赔付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支持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第九十五条 证券代表人诉讼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设立不同市场层次
第九十八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
第九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收入支配规则及财产积累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招聘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参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主体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买卖证券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交易保障和证券交易行情
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交易股票的停、复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的处置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职务回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易结果不得改变及其例外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和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交易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自营业务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客户资产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纪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买卖委托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禁止全权委托和出租席位
第一百三十五条 禁止承诺交易结果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职务行为的责任归属、禁止私下接受委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客户信息查询和保存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信息报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四十条 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
第一百四十四条 限制出境和处分财产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和设立审批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名称标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存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业务安全保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资料保存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和追偿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央对手方、货银对付、结算履约优先和违约交收
第一百五十九条 清算交收履约财产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原则及业务核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禁止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存义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的特点和权力机构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证监会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证监会的职责
第一百七十条 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涉嫌证券违法行为人承诺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调查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行政信息公开
第一百七十五条 部门协作和配合
第一百七十六条 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跨境合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及公职人员的移送
第一百七十九条 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任职限制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不履行保荐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承销或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法承销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在转让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违法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背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法使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法收购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及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集中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未核对投资者信息及违规提供投资者账户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及违法融资融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重大事项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法进行融资或者担保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混合操作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法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违法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违法接受委托、进行承诺及允许他人使用证券公司名义直接参与集中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报送信息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资料保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第二百二十二条 罚没所得入国库
第二百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证券的管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人民币特种股票
第二百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18.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4.24修正)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7.29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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