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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格式条款天然地具有正反社会效应,既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向功能,又不免造成弱势消费者缔约自由被侵蚀之虞。消费时代下,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信息弱势、认知局限与决策困境,将格式条款编织成为无处不在的引诱缔约、攫取合作剩余的“网状陷阱”。
本书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法经济学视角,从“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以及“规制应然性设计”四个方面深入论证,调研分析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理念与司法裁判路径,结合境外各国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实践,提出符合我国国情与时代特点的可行化建议。格式条款涉及的法义复杂性与监管效率性要求其规制呈现多层次、多方位结构,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双重进路相互协同,私法模式与公法模式实现有机融合。从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应对到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式条款规制已远非纯粹的合同法命题,而在行业监管、资源分配等更广泛意义上发挥基础性规范功能。 -
作者介绍
王俣璇,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硕博连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律硕士(LL.M.),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在《法律科学》、《法学论坛》、Hong Kong Law Journal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时代下格式条款的强制性内容管制体系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等。 -
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意思自治的维护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给付均衡的矫正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二、日本法上的格式条款概念
三、我国法上格式条款概念的变迁
四、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五、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六、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七、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民法典》规范逻辑
一、《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与第497条关系辨析
二、《民法典》第497条与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及第506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功能反思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第三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一、未成立与无效的历史命题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订入要件的《民法典》选择
第四章 信息规制理论的未来:披露改进与法律行为法的衔接适用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一、以条款显著性为标准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第二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第三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与衔接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理论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民法典》第497条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民法典》第506条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第六章 从消极到积极:基于解释规则的格式条款实质干预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三、不利解释规则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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