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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师法学习与应用(精)
      • 作者:孙东东|责编:程思
      • 出版社:中国法制
      • ISBN:9787521627220
      • 出版日期:2023/04/01
      • 页数:206
    • 售价:26.4
  • 内容大纲

        本书围绕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医师法》,采用与《执业医师法》比较的方式,系统梳理了《医师法》在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医师注册、医师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医师保障措施以及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立法变化。全书在原《执业医师法》的基础上,就《执业医师法》实施过程中显现出的立法问题、社会发展变化对原有规范的挑战、此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积累的好经验,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轴,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本书用医务人员能够接受的语言,化繁为简,不讲空洞的大道理,注重解读法律条文制定的渊源和背景,让医务人员从被动的被说教转变为主动地学习应用。
  • 作者介绍

        孙东东,男,1959年12月20日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主要研究成果:1.著作类:《卫生法学》(第二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主编之一)(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问题调研文集》(主编文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年9月版;《医疗告知手册》(修订版)(主编著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4月版。2.论文类:《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医疗与强制医疗概念之厘清》(与曾德荣合作),《证据科学》2014年第22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难题及审判对策》(与张鹏合著)等。
  •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历史沿革
      第二节  《执业医师法》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执业医师法》法律名称中“执业”二字使用不当
        二、医师执业管理规定滞后
        三、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
        四、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五、缺乏具体可行的医师执业保障措施
      第三节  《医师法》立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第二章  总则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立法目的和宗旨的立法变化
      第二节  职业精神与执业法律保护
      第三节  医师节、表彰、奖励及政府职责的立法变化
      第四节  职称和岗位聘任制度的立法变化
      第五节  医师协会的立法变化
    第三章  考试和注册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考试的立法变化
        一、报考条件的变化
        二、确认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者中医医师资格的变化
      第二节  注册的立法变化
        一、注册执业类别、范围的新规
        二、多地点执业的新规
        三、不予注册情形的变化
        四、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变化
        五、新增无须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的规定
        六、重新注册规定的变化
        七、中医师个体行医的特别新规
    第四章  执业规则的立法变化(上)
      第一节  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立法变化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权利的立法变化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的立法变化
      第二节  亲自实施诊疗行为义务的立法变化
        一、病历规范
        二、禁止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新规
      第三节  说明义务的立法变化
        一、知情同意权与说明义务
        二、说明的对象
        三、说明的内容、时间、程度和明确同意
        四、未尽说明义务的主要情形
    第五章  执业规则的立法变化(下)
      第一节  开展药械临床试验和科研的新规
      第二节  紧急救治的新规
        一、将“对急危患者”的紧急救助改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的紧急救助
        二、紧急医疗救助未尽说明义务责任的新规
        三、非规范医疗环境下法定紧急救助义务的新规
      第三节  履行的诊疗技术规范的新规
        一、使用合法药械和诊疗方法的义务
        二、合理用药义务和超说明书用药的新规
      第四节  附条件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
      第五节  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禁止性行为的新规

      第六节  应急征调义务、报告义务的立法变化
        一、应急征调义务的立法变化
        二、报告义务的新规
      第七节  其他执业规则立法的变化
        一、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的立法变化
        二、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的立法新规
        三、加强对医师医德医风教育和完善医师岗位责任监督管理的新规
    第六章  培训和考核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培训制度的立法变化和新规
        一、国家层面建立医师培训制度的新规
        二、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新规
        三、继续教育的立法变化
        四、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医学生的新规
      第二节  考核制度的立法变化
      第三节  政府监管医师考核工作管辖权限的立法变化
    第七章  保障措施的立法新规
      第一节  国家层面保障措施新规
        一、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的新规
        二、专门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规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的立法新规
        四、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立法新规
        五、对优秀医师表彰的立法新规川
      第二节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立法新规
      第三节  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劳动保护的立法新规
      第四节  社会保障的立法新规
        一、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机制的立法新规
        二、对新闻媒体行为自律的立法新规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违反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法律责任立法变化
        一、新增违反考试纪律处罚的立法新规
        二、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的立法变化
        三、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立法新规
      第二节  对医师违反执业规则处罚的立法变化
        一、违反医政管理、执业义务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二、新增超注册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规定
        三、新增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伦理规范从事医疗、科研活动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  非法行医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第四节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第五节  医疗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第六节  其他法律责任联系条款的立法新规
    第九章  附则的立法变化
        一、删除了《执业医师法》第43条“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二、新增中专学历“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三、军队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境外人员的执业管理规定变化
        四、开始实施时间的立法变化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3月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6月30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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