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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精)/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 作者:(美)苏成捷|责编:王佳睿|总主编:黄宗智|译者:谢美裕//尤陈俊
      • 出版社:广西师大
      • ISBN:9787559856692
      • 出版日期:2023/05/01
      • 页数:566
    • 售价:39.2
  • 内容大纲

        本书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通过深入研究清代对“性”(sexuality)所做的规制,探讨那些被国家作为犯罪加以惩罚的性行为所置身其中的社会背景,认为18世纪是中国在与性相关的诸多问题上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时代。在这一历史时期,国家用来对“性”加以规制的基本组织原则,发生了从强调身份地位到突出社会性别的转变。按照之前的基本组织原则,在法律身份上存在差别的不同群体的成员,长期以来被要求遵守与其身份相应的不同家庭道德标准和性道德标准。而此时取而代之的新的基本组织原则,则规定了性道德和刑事责任在适用方面的统一标准。这些统一的标准跨越了各种身份界限,要求所有人皆遵守由婚姻所界定的那些社会性别角色。
        上述在对“性”的规制方面发生的转变,在官方对有关通奸、强奸、寡妇贞节、卖娼等方面指控的处置上得到了具体体现,并展示了当时国家为应对社会结构和人口状况方面正在发生的诸多令人不安的变化所做出的努力。为了适应正在变得更具流动性的社会结构,国家抛弃了法律上某些不合时宜的旧有身份类别,强制落实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以支持小农家庭对抗由单身无赖汉们构成的底层男性阶层。这些被统称为“光棍”的底层男性,生活在家庭制度之外,且其总人数当时正在日益壮大。他们被妖魔化为性侵犯者,被视为对正经人家中的守贞妻女及年少子弟构成了威胁,于是国家出台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定,对他们加以震慑。    除了展示那些与“性”有关的官方立法和司法审判,本书还讲述了那些被排除在公认的婚姻家庭模式之外的人们的故事。这些人借助各种非正统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以满足自身的一系列基本需求。那些非正统的方式,将性方面的结合与资源共享、拟制的血缘关系融汇在了一起。地方衙门和中央机构的司法档案中所记录的那些来自小农、雇工、乞丐等底层乃至边缘化人群的供述,让本书得以聚焦清代社会实践里面上述这一以往很少为人们所注意的维度。
  • 作者介绍

  •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论题
      第二节  资料
    第二章  一种关于性秩序的愿景
      第一节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盖范围
      第二节  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第三节  主人与其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
      第四节  义绝:夫妻间道德纽带的断绝
      第五节  “凡女必归于男为妇”
    第三章  强奸罪相关法律的演变:女性贞节与外来男子的威胁
      第一节  对强奸罪受害者的资格审查
      第二节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体至为关键
      第三节  强奸与和奸的对比
      第四节  关于危险男子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清代中央司法官员的实际做法
      第六节  结语
    第四章  关于被鸡奸男性的问题:清代针对鸡奸的立法及对男性之社会性别角色的加固
      第一节  论题
      第二节  立法史
      第三节  异性性犯罪的标准被适用于鸡奸罪行
      第四节  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险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大众观念中的等级体系和污名化标签
      第六节  阶层分化与男性之“性”
      第七节  男性性器官侵入对方体内之行为的含义
    第五章  贞节崇拜中的寡妇:清代法律和妇女生活中的性与财产之关联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第三节  寡妇作为一种有性欲的生物个体
      第四节  强迫再嫁、自杀和贞节的标准
      第五节  没有资财的寡妇
      第六节  拥有财产的寡妇及其姻亲
      第七节  争斗的诸种情形
      第八节  结论
    第六章  作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为:雍正朝之前对卖娼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第二节  立法层面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区分
      第三节  推行身份等级原则:明代和清初的实践
      第四节  适用于娼妓的宽松刑责标准
      第五节  法律拟制与社会现实
    第七章  良民所应遵循的诸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张:雍正朝的改革与卖娼人罪化
      第一节  学界以往对雍正元年“开豁贱籍”的解读
      第二节  “广风化”
      第三节  雍正元年之后在法律上如何处置卖娼
      第四节  雍正朝以降一些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
      第五节  小结
    第八章  结论
      第一节  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
      第二节  从身份地位到社会性别的变化,以及对小农家庭的新关注
      第三节  含义发生变化的“良”
      第四节  生存逻辑与性事失序

    附录A:针对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录B:清代针对鸡奸的相关立法
    附录C:针对强迫守志寡妇再嫁的处刑
    附录D:吕坤的“禁谕乐户”举措
    参考文献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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