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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双色大字实用版)/法律法规大字实用版系列
      • 作者:编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责编:李争春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77647
      • 出版日期:2023/06/01
      • 页数:190
    • 售价:8.8
  • 内容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如何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新时代,如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进行宪法宣誓的形式是什么?
        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及各自担负的任务是什么?
        哪些形式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国征集服兵役的对象包括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
  • 作者介绍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社秉承“为人民传播法律”的办社宗旨,历经6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图书出版为主,兼及期刊出版、电子出版、数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务等多种业务的经营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书1500余种,出版物内容涵盖法律文本、法学理论、法学教育、法学学术、法律实务、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历史、政治财经等领域,综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国法律出版行业首列。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治原则
      第六条  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经济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  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十四条  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表达自由
      第三十六条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及国家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权

      第四十七条  学术自由权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权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第五十一条  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等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及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修改的程序与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组成原则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  代表特别人身保护
      第七十五条  代表言论免责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  国家主席对内事务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  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  国家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继任顺序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基本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  各部委的首长负责制及其职权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职责、组成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地位与职务禁止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政府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族自治机关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机关的立法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机关的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自主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事业自主权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察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权的行使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性质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
      第一百三十条  公开审判原则和辩护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语言
      第一百四十条  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旗、国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徽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首都
    附录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2014.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2.24修订)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8.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1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3.13修正)
    附录三
      关联法规文件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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