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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完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历来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石。此后,改革新政叠出,自然资源改革从学术研究跃升为制度构建。本书以此为背景,结合国家改革大势和政策内容,研究新时代自然资源法律问题,探讨适合的制度方案。同时,结合我国自然资源产权改革的配套制度,延伸探讨其中的新问题,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问题和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法律规则创新问题。 -
作者介绍
郭洁,辽宁台安人,辽宁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于辽宁大学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现任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大学经济法、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辽宁省特聘教授。长期致力于土地法治的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两项。于《法学研究》发表论文两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一篇。曾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辽宁省政府奖一等奖、二等奖。研究报告曾获辽宁省原省长陈政高、副省长张成寅、政法委书记李文章同志的批示,司法建议《民刑交叉案件审理疑难问题处理》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4年至2013年任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
目录
第一章 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制度研究
引言
一、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的物权法难题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豁免登记与强制登记的矛盾
(二)生态单元登记客体对“一物一权”规则的冲突
(三)管制性登记事项的从属效力与管制需求之间的掣肘
二、自然资源统一登记保护性兼具交易性功能的重新定位
三、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物权法困顿之纾解
(一)立法赋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登记能力的正当性
(二)生态空间登记与“一物一权”规则的调适
(三)将管制性事项回归权利登记,赋予其物权限制效力
第二章 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
引言
一、我国矿业权民事立法现状
二、建立我国矿业权物权规范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矿业权民事规则的立法体例
(二)矿业权的基本物权规则
(三)确立区分矿业权制度
三、明确矿业权与相关土地物权的法律关系
(一)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二)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四、破解东北矿产资源利用问题的经济法路径
(一)东北地区矿产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东北地区矿产资源利用问题的经济法分析
(三)东北矿产资源问题的经济法对策
第三章 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法律制度研究(上)
引言
一、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典型案件与类型
(一)榆林市榆阳区米家园则、横山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案:单纯的土地边界争议
(二)平原实业公司土地确权申请案:涉及财产利益的权属争议
(三)文某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纠纷案:涉及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二、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特点
(一)土地权属争议演化为地方政府各类用益物权的争议
(二)土地权属争议导致政府社会公信力的贬损和资源利用失序
(三)地方政府间权属争议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权属争议的本质是地方经济利益的冲突
三、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的成因
(一)法律原因
(二)行政区划管理边界的政策性变动和历史原因
四、现行解决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规则的问题分析
(一)解决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规则的构成
(二)现行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内部化的本质
(三)内部化土地争议的制度优势
(四)行政程序处理地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的制度局限
五、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规则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国家所有权统一性和唯一性理论导致地方政府土地争议内部性
(二)地方政府土地权利的公权力定位导致行政处理程序的适用
(三)地方政府土地利益的立法定位模糊
(四)行政程序处理土地争议的制度习惯
六、改革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程序的必要性
(一)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二)实现地方治理的法治化
第四章 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法律制度研究(下)
一、地方政府土地权利应纳入物权规则体系
(一)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代表权的法律属性
(二)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代理权的法律属性
(三)地方政府土地权利的具体类型
(四)地方政府土地权利纳入物权体系的路径
二、构建解决地方政府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规则
(一)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代表权应当纳入自然资源登记范围
(二)明确土地争议确权裁决的物权效力
(三)明确地方政府之间自行达成协议的物权合同效力
(四)区分地方政府间土地确认协议对内和对外效力
(五)借鉴取得时效制度推定土地权属
(六)确认地方政府土地权属应适用添附制度
第五章 辽宁省突破辽西北战略实施中生态保护法律问题对策研究
引言
一、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辽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特征
(二)突破战略中辽西北生态保护的必要性
二、辽西北生态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规划
(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尚待整合
(三)分散的财政体制导致生态治理的财政资金利用效率低下
(四)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完善
(五)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没有落实平衡生态保护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三、辽西北生态保护法律对策
(一)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辽西北开发战略
(二)加强生态资源保护的整体规划
(三)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健全生态资源保护责任制度
(四)完善生态保护财政体制
(五)以生态环境标准约束矿山企业的开发行为
(六)加快生态补偿立法
(七)强化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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