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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人工智能领域基本权利保护研究/山东大学数据法学丛书
      • 作者:连雪晴|责编:闫淦//方尔埼
      • 出版社:北京大学
      • ISBN:9787301348062
      • 出版日期:2024/04/01
      • 页数:386
    • 售价:35.6
  • 内容大纲

        本书主要以数据隐私、平等权和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为视角,探讨了美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基本权利保护现状,试图为中国提供一份可能的域外智识参照。
        本书指出,选择性吸收美国经验中的积极优势,提高个人的基本素养,增加公众参与途径,扩容行业自我监管的空间,促成三方协作下的全程权利保护,可能是我国未来基本权利保护的方向选择。
  • 作者介绍

        连雪晴     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山东大学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智能科技法学研究,主持教育部课题一项,参编著作两部,曾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公派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进行博士联合培养,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权研究》《财经法学》《理论视野》《学习时报》发表多篇文章。
  • 目录

    导论
      一、美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二、美国人工智能领域的风险与挑战
      三、美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基本权利保护问题
      四、本书的研究进路、方法与框架
        (一)研究进路
        (二)研究方法
        (三)框架
    第一章  美国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制现状
      一、个人数据保护的分散模式
        (一)信息性隐私权的宪法缘起
        (二)健康数据保护的法律修缮
        (三)金融数据保护的逐步延伸
        (四)消费者数据保护的正负效果
        (五)个人数据保护的新兴场景
      二、黑箱算法的规制困境
        (一)算法歧视的司法先例
        (二)算法问责法案的未能通过
        (三)算法规制的客观阻碍
      三、自动驾驶的安全设计论争
        (一)应被优先考虑的安全要素
        (二)安全图景中的政府角色
        (三)悬而未决的两院法案
    第二章  美国人工智能领域基本权利面临的挑战
      一、基本权利主体的界定松动
        (一)法人基本权利的获得与异化
        (二)机器人法律人格的论辩兴起
        (三)机器人基本权利的赋予难题
      二、基本权利侵害主体的范围扩展
        (一)国家行为理论的历史线索
        (二)网络接入提供商的难以认定
        (三)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纳入研判
      三、基本权利价值的风险加剧
        (一)平等价值:机器算法的歧视复刻
        (二)公开价值:被遗忘权的美式境遇
        (三)尊严价值:技术研究的权利边界
    第三章  美国人工智能领域基本权利保护的基准设定
      一、前置性风险预防的权利保护基准
        (一)理论萌芽:公平信息实践原则
        (二)理论演进:隐私(安全)的设计与再设计原则
        (三)理论应用:刚柔并济的技术设计与责任豁免
      二、后置性结果矫正的权利保护基准
        (一)理论缘起:差别性影响评估
        (二)理论发展:算法与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三)实践奉行:权利与技术的协调取向
      三、基本权利保护的三方合作需求
        (一)自我监管的兴起与不足
        (二)合作规制的确立与进展
    第四章  美国人工智能领域基本权利保护的国家义务
      一、动态连接式事前预防机制

        (一)信息隐私的合规标准与执法考量
        (二)自动驾驶安全性能的准入设定
      二、双向交叉式事后矫正机制
        (一)《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的纠偏尝试
        (二)算法平权的肯定性行动与审查
        (三)自动驾驶车辆双层保险的框架构建
      三、国家保护义务的合比例性呈现
        (一)美国语境中的国家保护义务与比例原则
        (二)禁止过度:设定行业监管的基准与底线
        (三)禁止不足:强制执行与违规制裁
    第五章  美国人工智能领域基本权利保护的行业责任
      一、权利保护的技术反思性支持
        (一)自我监管正当性的逻辑演变
        (二)私人公司保护基本权利的理由探寻
        (三)《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公司人权责任
      二、平台公司的先导政策与保护实践
        (一)《多伦多宣言》提倡的权利尽责义务
        (二)侧重不同的政策声明
        (三)通过设计的安全保障
      三、行业组织的权利共识与标准设定
        (一)电子广告联盟的隐私标准与问责
        (二)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的数据保护关注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安全保护框架
        (四)第三方认证的权利保护优先推荐
    第六章  美国人工智能领域基本权利保护的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的理论面相
        (一)作为主体间理性商谈的公众参与
        (二)作为补充与协调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事前参与的路径分析
        (一)提高个人算法素养
        (二)参与规则制定过程
      三、公众事后响应的形式解析
        (一)规则执行的外部监督
        (二)个人权利的行使与边界
    第七章  美国人工智能领域基本权利保护的经验启示
      一、经验:隐私理论完善下的谨慎规制与实践反思
        (一)隐私理论的演变走向
        (二)政府当局的审慎监管
        (三)数据主体的身份定位
      二、不足:国家行为理论束缚中的软性监管与立法缺失
        (一)国家行为理论的故步自封
        (二)软性政府监管的微弱态势
        (三)立法缺位导致的责任难题
      三、回望:人工智能的规制与权利保护参考
        (一)国内学者观点简析
        (二)从国家统揽走向三方合作
        (三)全程衔接的权利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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