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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 作者: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刘晓霞
      • 出版社:中国法治
      • ISBN:9787521646115
      • 出版日期:2024/07/01
      • 页数:141
    • 售价:7.2
  • 内容大纲

        全国人大2020年4月正式启动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工作,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并于当年11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也是该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2023年12月25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一书根据最新公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制作新旧对照表,并对每条内容做重点解读,方便读者参照新旧对照表和重点解读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 作者介绍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概念、调整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三条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治理体系】
      第五条  【工作原则和理念】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  【信息发布】
      第八条  【新闻报道和宣传】
      第九条  【投诉与举报】
      第十条  【比例原则】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保护】
      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
      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报告机制】
      第十八条  【协调配合与协同应对】
      第十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和应急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权限】
      第二十一条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基层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第二十四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参与】
      第二十五条  【本级人大监督】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衔接】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第二十九条  【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等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单位预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应对管理培训制度】
      第三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和资格要求】
      第四十一条  【解放军、武警和民兵专门训练】
      第四十二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应急教育和演练义务】
      第四十四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目录】

      第四十六条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生产、供应和储备】
      第四十七条  【应急运输保障】
      第四十八条  【能源应急保障】
      第四十九条  【应急通信和广播保障】
      第五十条  【卫生应急体系】
      第五十一条  【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
      第五十三条  【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和应急慈善】
      第五十四条  【救援资金和物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第五十六条  【技术应用、人才培养和研究开发】
      第五十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六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评估制度】
      第六十三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六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
      第六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
      第六十六条  【三级、四级预警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第六十八条  【预警期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预警调整和解除】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应急响应制度】
      第七十二条  【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五条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十六条  【应急协作机制和救援帮扶制度】
      第七十七条  【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组织自救与互助】
      第七十八条  【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十条  【城乡社区组织应急工作机制】
      第八十一条  【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条  【遗体处置及遗物保管】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部门信息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八十四条  【有关单位、个人获取信息及使用限制】
      第八十五条  【信息用途、销毁和处理】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  【应急响应解除】
      第八十七条  【影响、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八十八条  【支援恢复重建】
      第八十九条  【扶持优惠和善后工作】
      第九十条  【公民参与应急的保障】
      第九十一条  【伤亡人员保障】
      第九十二条  【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总结】

      第九十三条  【资金和物资审计监督】
      第九十四条  【应对工作档案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不依法履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零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紧急状态】
      第一百零四条  【域外突发事件应对】
      第一百零五条  【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6月28日)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说明
      (2022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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