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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 作者:编者:林鸿潮|责编:宋平
      • 出版社:中国法制
      • ISBN:9787521646474
      • 出版日期:2024/08/01
      • 页数:350
    • 售价:34.4
  • 内容大纲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草案。这是该法施行17年来首次修改,采取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本书按照“法条”“释义”“评析”“适用”等体例,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了逐条解释。“释义”是对相关条文基本含义的简要解释;“评析”是对相关条文制度内涵、制度变迁、内在逻辑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进一步的详细介绍和深入解析;“适用”则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部分条文理解和实施中疑难点、争议点更进一步的阐释,针对这些问题为读者提供参考性观点。
  • 作者介绍

        林鸿潮,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应急管理跨学科交叉平台研究员,法学博士。曾参与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的研究工作,是2024年《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应急管理部起草专家组成员,先后多次参与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座谈会,2021年主编出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研究》一书。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概述
      新时代背景下的突发事件应对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概念、调整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三条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治理体系】
        第五条  【工作原则和理念】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机制与制度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  【信息发布】
        第八条  【新闻报道和宣传】
        第九条  【投诉与举报】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保护】
        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
        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表彰和奖励】
      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比例原则
        第十条  【比例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本章概述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报告机制】
        第十八条  【协调配合与协同应对】
        第二十一条  【部门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制
        第十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和应急指挥机构】
        第二十四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参与】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五条  【本级人大监督】
      突发事件应对的基层职责和个体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基层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本章概述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衔接】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应急规划
        第二十九条  【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等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预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单位的预防和应急准备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单位预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应急的人力资源
        第三十八条  【应对管理培训制度】
        第三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和资格要求】
      应急的物质资源
        第四十四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目录】
        第四十六条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生产、供应和储备】
        第五十四条  【救援资金和物资管理】
      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  【解放军、武警和民兵专门训练】
        第四十二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应急教育和演练义务】
      应急保障制度
        第四十七条  【应急运输保障】
        第四十八条  【能源应急保障】
        第四十九条  【应急通信和广播保障】
        第五十条  【卫生应急体系】
        第五十一条  【急救医疗保障】
        第五十六条  【技术和人才保障】
        第五十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社会力量与市场机制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
        第五十三条  【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和应急慈善】
        第五十五条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本章概述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六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传输制度】
        第六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制度】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六十三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七十条  【预警调整和解除】
        第六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
        第六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
        第六十九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三级、四级预警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第六十八条  【预警期保障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本章概述
      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

        第七十一条  【应急响应制度】
        第七十二条  【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五条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十六条  【应急协作机制和救援帮扶制度】
        第七十七条  【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组织自救与互救】
        第七十八条  【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十条  【城乡社区组织应急工作机制】
        第八十一条  【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条  【遗体处置及遗物保管】
      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部门信息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八十四条  【有关单位、个人获取信息及使用限制】
        第八十五条  【信息用途、销毁和处理】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本章概述
      应急处置的结束
        第八十六条  【应急响应解除】
      善后处理
        第八十七条  【影响、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八十八条  【支援恢复重建】
        第八十九条  【扶持优惠和善后工作】
        第九十条  【公民参与应急的保障】
        第九十一条  【伤亡人员保障】
      事后总结、报告与监督
        第九十二条  【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总结】
        第九十三条  【资金和物资审计监督】
        第九十四条  【应对工作档案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概述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不依法履责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阻却事由
        第一百零一条  【紧急避险】
    第八章  附则
      本章概述
      紧急状态适用
        第一百零三条  【紧急状态】
      涉外应急适用

        第一百零四条  【域外突发事件应对】
        第一百零五条  【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义务】
      法律施行时间
        第一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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