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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经济的刑法规制
      • 作者:郭旨龙|责编:李沂蔚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91803
      • 出版日期:2024/08/01
      • 页数:324
    • 售价:34.4
  • 内容大纲

        本书从立法政策目标下的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这一角度出发,尝试进一步明确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的形成、识别机制和类型化规律。通过探索刑法在维持和塑造数字经济体系制度性特征中的作用和角色,尝试为同类项目构建多部门法协同共治数字经济风险防范的体系提供一个清晰的刑法纽带和参照。
  • 作者介绍

        郭旨龙,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讲师,刑法学硕士生导师。主研网络刑事法,兼及数据信息法、人工智能法。2018年获得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就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会议提供专家建议,接受央视英语新闻频道和《人民日报海外版》《财经》采访。在Legal Studies和《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东方法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获《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文摘转载8篇。合著3部著作,参编、主编8部书籍。主持司法部项目、北京市社科项目,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10项。
  • 目录

    第一章  数字经济的文明秩序、制度特征与刑法规制
      一、数字经济刑法的必要性与系统性
        (一)数字经济刑法的必要性
        (二)数字经济刑法的系统性
      二、法律政策学层面的经济文明秩序
        (一)经济刑法的社会功能
        (二)数字经济刑法的社会功能
      三、经济文明秩序限定的经济制度特征
        (一)市场经济的制度特征
        (二)数字经济的制度特征
      四、经济制度特征形塑的经济刑法规制
        (一)构成性保障
        (二)脆弱性预防
        (三)标准性信任
        (四)外部性内化
      五、结论
    第二章  信息秩序视角下的数字财产及其刑法保护
      一、信息理论下的事物性
        (一)信息体的物性
        (二)信息体的更新
        (三)信息体的中断
      二、信息理论下的财物性
        (一)财物的使用价值
        (二)财物的交换价值
      三、信息理论下的财产性
        (一)占有的信息性
        (二)占有的正当性
        (三)占有的排他性
      四、信息理论下的刑法定性评价
        (一)占有侵害的认定
        (二)使用盗窃的认定
        (三)系统诈骗的认定
      五、信息理论下的刑法定量分析
        (一)数额标准的本质
        (二)数额标准的转化
      六、结论
    第三章  数字经济秩序下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判别
      一、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判别争议
        (一)数字经济秩序下虚拟货币的技术性
        (二)数字经济秩序下危害性质的复杂性
      二、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的司法秩序观
        (一)实用主义司法秩序观的内部考量
        (二)三段论司法秩序观的外在挑战
      三、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的法秩序统一观
        (一)法秩序统一观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否认不成立
        (二)法秩序统一观支持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刑法确认
      四、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的数字经济秩序观
        (一)数字经济秩序观排斥的虚拟货币刑法保护
        (二)数字经济秩序观要求的虚拟货币刑法保护
      五、数字经济秩序观下侵犯虚拟货币的区分定性

        (一)侵犯虚拟货币平台秩序的计算机犯罪
        (二)侵犯虚拟货币用户利益的财产犯罪
      六、结语
    第四章  民刑协同秩序下网络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一、问题与思路的提出
        (一)财产属性的多重性障碍
        (二)法域协同的层次化思路
      二、加密货币的物权保护思路
        (一)中国民法上物的范围
        (二)中国民法上物的属性
      三、加密货币的财产统一保护思路
        (一)域外刑法上财产的区分保护
        (二)中国刑法上财产的统一保护
        (三)中国刑法上的财产属性与加密货币
      四、结论
    第五章  数字经济秩序中的数据要素和刑法保护
      一、数字经济中数据要素的价值链和危险源
        (一)数字经济中的个人数据及其犯罪威胁
        (二)数字经济中的企业数据及其犯罪威胁
        (三)数字经济中的公共数据及其犯罪威胁
      二、数字经济中数据要素的双重性质
        (一)数据的公共秩序性
        (二)数据的财产性
      三、数字经济中数据要素的刑法保护
        (一)从公共秩序犯罪到财产犯罪
          (二)数据财产犯罪的类型化区分:盗窃、毁坏或破坏生产经营
        (三)侵犯数据产品经营权:从知识产权犯罪到市场秩序犯罪
      四、结论
    第六章  数字经济秩序中的脆弱性利用行为与刑法规制
      一、破坏消费者选择的策略分析
        (一)数字经济中的操纵
        (二)数字经济中的欺骗
      二、数字操纵的危害与数字市场的脆弱
        (一)对于市场文明秩序的危害性
        (二)数字市场文明秩序的脆弱性
      三、传统市场的多重保障及其不足
        (一)针对操纵的双重保障难以奏效
        (二)针对欺骗的法律保障难以奏效
      四、数字市场需要的刑法保障
        (一)司法重构网络秩序犯罪要件
        (二)立法完善数字经济秩序罪名
        (三)立法完善数字操纵技术规制
      五、结论
    第七章  数字经济秩序中的技术信任与刑法保护
      一、数字信任的场景概念
        (一)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
        (二)普遍信任的技术场景
      二、数字信任的多重功能
      三、数字信任的犯罪威胁
      四、数字信任的刑法保护

        (一)安全开发的刑法保障
          (二)可信任的数字审计、测评的刑法保障
        (三)安全港条款和沙盒免责机制的引入
      五、结论
    第八章  数字经济秩序中的负外部性与刑法应对
      一、数字劳动没有社会保障的负外部性
        (一)数字劳动没有社会保障的负外部性表现
        (二)调整社会保障应对数字劳动的负外部性
      二、平台算法控制数字劳动的负外部性
        (一)平台算法控制数字劳动的负外部性表现
        (二)平台算法控制数字劳动的负外部性应对
      三、数字劳动负外部性的刑法应对
        (一)拒不支付社会保障的刑法应对
        (二)利用算法强迫劳动的刑法应对
      四、结论
    第九章  数字经济秩序中的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
      一、单位网络犯罪的双罚制
      二、单位网络犯罪的同罚制
      三、单位网络犯罪的刑罚度
      四、单位责任人员的关系模式
      五、结语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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