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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本书旨在对我国《反垄断法》就垄断行为实施“重惩罚、轻救济”的规制思路展开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主要为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以及辅以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威慑力,以防止垄断行为的反复。然而这种处置模式的威慑力有限,尤其是针对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即使是特别威慑条款亦难以起到预期的威慑作用,更无法指导相关经营者对其违法行为的竞争损害进行补救,从而难以恢复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
鉴此,本书提出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构建该制度的理论框架,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救济措施,尤其是数字平台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思路与实施要素。从一个侧面展示了“威慑之外,辅以救济”的重要性,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与完善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
作者介绍
杨亦晨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反垄断法、竞争法与数据法。独立在World Competition,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Review,Journal of 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 Practice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9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课题。 -
目录
第一章 反垄断法框架下建立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中针对垄断行为的救济措施
一、垄断行为的主要救济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垄断行为的特殊救济措施:经营者承诺制度
第二节 责令停止附加罚款模式的局限:以我国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政处罚为例
一、我国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政处罚概述
二、高额罚款未必具备现实威慑力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难以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节 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垄断救济措施的局限
一、经营者承诺制度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效率性
二、经营者承诺制度无法替代救济制度:以牺牲威慑性为前提的效率性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理论框架
第一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概念界定
一、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救济措施
二、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源起
三、反垄断语境下救济措施的功能性定义
第二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应然目标
一、终止垄断行为
二、防止垄断行为的反复
三、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四、补偿垄断行为的受损害方
第三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必要限制
一、限制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法理基础
二、比例原则在传统惩罚理论中的规范功能
三、比例原则在反垄断法语境下的功能拓展
四、比例原则作为限制规则的适用路径
第四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与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制度协调
一、反垄断公共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二、损害赔偿可否替代救济措施:以美国模式与欧盟模式的比较为例
三、民事损害赔偿作为公共执行救济措施的补充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具体类型与选择标准
第一节 回应型与主动型:如何设计主动型救济措施
一、主动型救济措施的现实需求
(一)救济措施具有“主动型”内核
(二)实施主动型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二、主动型救济措施施加作为义务的风险
(一)主动型救济措施忽略事前考量的风险
(二)主动型救济措施缺乏事后监督的风险
三、主动型救济措施的设计、实施与监管思路
(一)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垄断行为的认定相结合
(二)“基于原则”的自主型救济措施
第二节 行为性与结构性:如何在个案中选择有效的救济措施
一、超越行为性或结构性二分法:以目标作为分类标准
(一)行为性救济措施
(二)结构性救济措施
(三)责令许可或互联互通
二、选择有效措施的基本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非惩罚性原则
(三)平等对待原则
三、有效救济措施的选择方法
(一)以“反射”垄断行为作为主要方法
(二)设计具体的目标而非具体的救济措施
第三节 需求端与供给端:如何通过需求端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一、针对需求端设计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二、需求端救济措施的设计方法
(一)降低需求端市场的准入门槛
(二)向需求端披露必要信息
(三)降低需求端的选择与转换成本
三、介入需求端市场竞争的考量因素
(一)界定相关市场
(二)设计“一揽子”需求端救济措施
(三)改变需求端的选择结构
(四)实时监测救济措施的效果
(五)针对需求端救济措施进行事后审查
第四节 强制性与协作性:如何协调法律责任与市场竞争秩序恢复的关系
一、从强制性向协作性救济措施的转变
二、强制性与协作性救济措施的混同可能导致过度监管
(一)缺少反垄断调查的司法审查
(二)不当扩张垄断行为的范畴
三、强制性或协作性救济措施的选择标准
(一)经营者自愿原则
(二)垄断行为的性质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数字经济下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实施:数字平台维度
第一节 数字平台市场的经济学特征
一、规模经济与网络效应
二、转换成本与锁定效应
三、进入壁垒与“瓶颈”效应
四、“数字守门人”与不可或缺的交易相对人
第二节 重塑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一、数字平台市场对反垄断法性质的挑战
二、恢复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秩序的挑战
三、传统救济措施应对数字平台垄断的效果有限
第三节 救济措施重塑进路之一:建立损害理论与救济措施的逻辑关系
一、以谷歌搜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切入点
二、以平等对待竞争者作为救济措施:数字平台是否负有平等对待的义务
(一)反垄断法框架下平等对待义务的法理依据
(二)平等对待义务是否具有经济学意义
三、搜索中立原则:作为救济措施的合理性
第四节 救济措施重塑进路之二:运用复合型救济措施
一、以算法价格合谋的新型垄断行为作为切入点
(一)算法技术在价格合谋中的作用
(二)价格合谋的反垄断规制
(三)算法价格合谋的认定标准与反竞争效果
二、强制开放算法作为合谋行为救济措施的局限
(一)强制开放算法的情形与条件
(二)强制开放算法可能引发的问题
三、目标导向下的复合型救济措施
(一)以算法透明度作为行为性救济措施
(二)在相关市场引入不对称条件作为结构性救济措施
第五节 救济措施重塑进路之三: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相结合
一、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的案例梳理
(一)建立平等对待义务与应对数字平台的“自我偏向”规则
(二)限制排他性垄断行为的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的不足
(三)应对新型剥削型滥用行为的救济措施与相关跨部门条例
二、运用事前监管举措维护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秩序的前提
(一)数字平台“根深蒂固”的市场力量
(二)事后救济措施应对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乏力
三、数字平台市场事前监管举措的应然目标
(一)公平
(二)可竞争性
(三)创新与透明度
四、事前监管与事后救济的组合框架
(一)救济措施的类型权衡:以错判成本理论为基础
(二)在错判成本框架下组合事前监管与事后救济
第六节 小结
第五章 数字经济下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实施:数据维度
第一节 数据作为竞争要素的特征与价值
一、数据的生命周期
二、数据的主要特征
三、数据作为无形资产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 数据驱动的竞争损害理论
一、数据驱动对消费者福利及创新的正面影响
二、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与市场集中
三、数据驱动的“多米诺”效应与进入壁垒
四、数据驱动的纵向一体化与对创新的扼杀
第三节 数据驱动的排他性垄断行为:强制开放数据是否为最优救济措施
一、强制开放核心资源作为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救济措施
(一)强制开放核心资源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可行性
(二)强制开放核心资源作为恢复性救济措施的局限性
二、强制开放数据作为救济措施:以谷歌广告案为例
(一)谷歌广告案的基本情况
(二)谷歌相关用户数据是否构成关键设施
(三)拒绝访问谷歌相关用户数据是否会抑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四)谷歌拒绝开放相关用户数据是否有合理理由
三、强制开放数据的权衡: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
(一)数据控制者是否应遵守相应的法定义务
(二)是否取得相关数据主体的同意
(三)是否对敏感个人数据进行共享
(四)强制开放匿名数据是否更具有可行性
第四节 强制开放数据作为救济措施的完善路径
一、路径之一:限制对用户数据的收集
(一)提供第三方数据仓
(二)缩短数据公司保存数据的期间
二、路径之二:限制大批量共享用户的原始数据
(一)共享用户原始数据范围的权衡标准
(二)数据集共享的隐私保障:匿名化处理与“数据沙盒”
三、路径之三:完善用户数据可携权
(一)数据可携权的市场竞争功能
(二)界定数据可携权的范畴
(三)提供持续、实时的数据可携权
第五节 小结
结论:“威慑之外,辅以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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