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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研究
      • 作者:刘宪权//房慧颖|责编:冯静//宋子莹
      • 出版社:上海人民
      • ISBN:9787208189201
      • 出版日期:2024/08/01
      • 页数:220
    • 售价:19.2
  • 内容大纲

        经历了六十余年的迭代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然成为继蒸汽机、发电机与计算机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先锋力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超级计算机、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等新理论与新技术的强烈推动下,我们已经正式迎来了人工智能技术大爆发的新时代——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这个本来属于纯粹技术问题的新生事物将会在法律、哲学、伦理等方面对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冲击,并可能产生相应的刑事犯罪风险。本书从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分析出发,阐释了传统刑法理论在新时代所面临的巨大挑战,进而提出了刑法应对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理念与具体路径。
  • 作者介绍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一流学科刑法学的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重点研究经济犯罪、涉信息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项(首席专家)、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三项和省部级以上项目多项。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50余部,科研成果曾分别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全国法学科研成果二、三等奖,以及上海市优秀教材一等奖等多项奖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法制日报》等核心期刊和权威报刊发表论文800余篇。     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国家‘万人计划’)”、曾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上海市劳模年度人物”、“宝钢教育基金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等多项荣誉称号。连续八年荣获“中国法学高产作者”,并连续十九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全校学生投票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第四次工业革命——人工智能的代际发展
      第一节  工业革命引发的社会变革
        一、工业革命对生产力的影响
        二、工业革命对生产关系的影响
        三、工业革命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
      第二节  人工智能的代际更迭
        一、普通人工智能时代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
      第三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主体理论中的四大关系
        一、刑事责任主体与人的关系
        二、刑事责任主体与生命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主体与头脑的关系
        四、刑事责任主体与刑罚体系的关系
      第二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一、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本质要件及其演变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具体产生条件
      第三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一、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
        二、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三、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困境
        四、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
      第四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煽动类犯罪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五、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程序类犯罪
    第三章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犯罪
      第一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属性
        一、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理论纷争
        二、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制度障碍
        三、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路径探析
      第二节  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理根基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模式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分配
      第三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机制的系统构建
        一、第一种保护模式——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模式
        二、第二种保护模式——广义的邻接权客体保护模式
    第四章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数据犯罪
      第一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概述
        一、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犯罪对象
        二、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侵害法益
        三、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对象或工具实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实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第三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
        一、修正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罪
        三、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
        四、增设操纵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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