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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本书以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为据,逐条进行解读。
本书为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工作的实务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防范法律风险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知识。 -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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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和外延】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资格、破产适用及其出资】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集体财产和妇女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措施】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规则】
案例评析 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非成员享受成员的部分权利】
案例评析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自然人配置股权,即使不能确认该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员身份,股权配置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对该股权配置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愿退出】
案例评析 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不等于同时放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七条【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取得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限制】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事)】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交叉任职及其限制】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集体财产的范围与权利主体】
第三十七条【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其他农村土地的经营】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四荒地”所有权人,可依法实行承包经营,“四荒地”承包人与第三人就“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达成协议的,该协议有效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途和入市方式】
第四十条【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
第四十一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特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监督制度】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持措施】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支持措施】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支出计入成本】
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支持措施】
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支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支持措施】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争议,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诉讼】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得侵害成员合法权益,成员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违规担保的效力】
第五十九条【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救济】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派生诉讼】
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决定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行政救济】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村民自治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案例评析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承担土地发包等经济职责。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概括承受此前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所涉权利义务
第六十五条【已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效力确认】
第六十六条【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身份确认的衔接】
第六十七条【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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