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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协议容许适用的法定标准论/上海政法学院建校40周年系列丛书
      • 作者:吴明熠|责编:魏星//隋晓雯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
      • ISBN:9787576416954
      • 出版日期:2024/07/01
      • 页数:267
    • 售价:31.6
  • 内容大纲

        本书的研究思路遵循“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的研究范式展开,对应章节分别为“第一章-第二、三、四章一第五、六章”,总体上的论证分析逐层递进,前一问题的分析结论将为后一问题的分析展开提供基础。首先,在问题提出上,着重探讨现存行政协议适用容许标准在实践嵌入中所存在的缺陷,并对其中蕴含的“协议认识”与“要素考量”的核心问题加以解释。其次,在问题分析上,主要分为三个视角展开:一是行政协议认识识别的解构与重塑,以科学框定基础分析对象的类型范围;二是影响容许标准构造要素的探寻与剖析,以还原容许标准结构内核分析的视角维度;三是容许标准选择取向的分析与澄清,以在正确识别与要素归结的基础上合理判断容许标准构设的应然面向。最后,在问题解决上,基于法定容许标准的证成结论,主要围绕行政协议的类化与考量要素的归结对其进行具体的层级化构设,并就重塑后法定容许标准适用的法律效果加以辨析。
  • 作者介绍

        吴明熠,男,浙江泰顺人,中共党员。现任上海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上海市政府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上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宪法学的教学与科研。主持或参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上海全面依法治市调研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研究项目等研究课题十余项。围绕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在《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论丛》《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等CLSCL、CSSCI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行政协议容许适用的法定标准论》,作为副主编或参编《法治政府概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行政程序法学》等编著多部曾获全国公法学博士论坛优秀论文奖、上海全面依法治市调研课题优秀成果三等奖等若干学术奖项,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2017、2019、2020)等若干荣誉奖项。
  • 目录

    总序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二、主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四、研究思路和论证结构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第一章  现存容许标准的反思与问题解构
      第一节  法定容许的生成与反向排除标准的源起
        一、前提性认识:行政法定与契约自治的冲突与调和
        二、严格法定容许标准的生成逻辑
        三、反向排除容许标准的源起
      第二节  现存容许标准的解释性疏漏
        一、关于标准归入的适配性
        二、关于考量要素的周全性
      第三节  标准形塑的问题解构:认识差异与要素归结
        一、容许标准形成的思路厘清:行政协议认识与考量侧重要素
        二、核心问题的归结:协议认识偏差与考量要素局限问题
    第二章  功能类分下的行政协议认识纠偏
      第一节  现实协议适用的类型与识别问题表征
        一、实体性规范与行政实践中的类型范围
        二、程序性规范与司法认定中的容许范围
        三、“要素识别”思路下协议识别的问题评估
      第二节  行政协议适用的取向甄别
        一、域外适用中的不同取向
        二、我国行政协议引入的取向考察
      第三节  行政协议的类型化认识
        一、类化分析中功能本位视角的回归
        二、基于功能分化的行政协议类化
        三、功能视角下行政类别与类化协议的对应
    第三章  容许标准构造的考量要素归结
      第一节  容许标准构造差异的内核:法律保留的不同解释
        一、法律保留适用范围的嬗变
        二、不同解释观点的要素化分解
        三、行政协议容许标准影响要素的类比归纳
      第二节  内部要素:基于标的市身公共性强度的展开
        一、替代或补充行政中的权利影响
        二、转移行政中的公共性与效率协调
      第三节  外部要素:围绕协议适用规范程度的判断
        一、行政协议主体资格的规范程度
        二、程序防弊机制的完备程度
        三、行政协议救济的实现效果
    第四章  法定容许标准重塑的合理证成
      第一节  因协议市质需要的法定容许标准设定
        一、法定容许标准生成的内在动因
        二、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的限制
      第二节  因规范机制失灵的法定容许标准需要
        一、协议主体资格的泛化规范
        二、程序防弊机制的运作壁垒
        三、行政协议救济的适用局限

      第三节  法定容许标准层级化重塑的可行保障
        一、法定容许依据的位阶分化
        二、容许标准的动态可调整性
    第五章  围绕协议类化与要素考量的容许标准层级构造
      第一节  替代或补充型协议的容许:权利影响的考量
        一、狭义法律层级的容许适用
        二、受制于被替代或补充行为依据的容许适用
        三、规范性文件层级的容许适用
      第二节  公务转移型协议的容许:公共性与效率的协调
        一、规范性文件层级的容许适用
        二、排除行政协议适用的情形
      第三节  两种例外情形的容许标准
        一、部分公职委外的公务转移型协议
        二、涉权利放弃的替代或补充型协议
    第六章  层级容许标准的应用实效:违反标准的法效果展开
      第一节  法律效果辨新的逻辑前提:以行政行为为参照
        一、行政协议效力导向的趋同判断
        二、行政协议效力导向的异化辨析
      第二节  法律效果辨析的法规范之协调
        一、不同法规范内容间的调和适用
        二、法规范中有关违反容许标准的效力性规定
        三、无效判定依据层级的范围认定
      第三节  违反容许标准的法律效果分解
        一、行政协议的无效
        二、行政协议未生效
        三、行政协议效力待定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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