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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事求是解难题(建工司法解释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适用指引)
      • 作者:编者:朱树英|责编:肖越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24400974
      • 出版日期:2025/04/01
      • 页数:384
    • 售价:43.2
  • 内容大纲

        本书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适用性为切入点,聚焦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从合同效力、工期认定、质量争议、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等维度,结合典型案例展开深度剖析,提出解决思路。例如,在工程价款争议部分,既剖析“固定总价合同调价规则”等实务痛点,又提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解决路径。尤为可贵的是,全书始终贯彻“以实践反哺理论”的务实风格,针对工程总承包特有的“试运行程序”与“竣工验收程序”分离的现状,重构“竣工日期”认定规则;结合《发包人要求》设定的动态性能标准,细化质量缺陷责任的分担原则,为司法实务提供兼具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参考方案。
  • 作者介绍

        朱树英,建纬研究院院长,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副院长,上海、北京等九城市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专业仲裁员。担任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大学法学客座教授。     朱树英律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有一百多篇论文在国内外专题会议上发表,著有《墨斗匠心定经纬》、《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建设工程实务问题》,与他人合著作品有《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住宅商品房交易与物业管理案例评析及法律实务》,均深得业内人士和广大读者的好评。     朱树英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过28年,1992年担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至今承办过近千件有关建筑、房地产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其中多为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朱树英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首屈一指,他在非诉讼领域首*的全过程和阶段过程服务模式,为拓展中国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的服务广度和深度作出了显著贡献。
  • 目录

    第一章  效力问题
      第一条  违反资质管理要求、未依法招投标及违法转分包等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二条  中标后另行签订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处理
      第三条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四条  超越资质等级合同的效力补正
      第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七条  借用资质行为下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工期问题
      第八条  开始工作日期的认定
      第九条  竣工日期的认定
      第十条  工期顺延的有效情形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鉴定对工期的影响
    第三章  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发包人基于工程质量不合格享有的减价请求权
      第十三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有过错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下的共同被告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违约或损失反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八条  质量保修义务
    第四章  价款问题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量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发包人逾期结算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合同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非必须招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招投标的结算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多份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垫资和垫资利息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款利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款利息起算日
    第五章  鉴定问题
      第二十八条  约定固定总价的原则上不予鉴定
      第二十九条  达成结算协议的不予鉴定
      第三十条  约定受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约束的不予鉴定
      第三十一条  鉴定范围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鉴定申请责任的分配
      第三十三条  鉴定主要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质证
      第三十四条  鉴定意见的质证
    第六章  优先权问题
      第三十五条  优先受偿的主体
      第三十六条  优先受偿权的顺位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条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第四十一条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第四十二条  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
    第七章  实际施工人问题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第四十四条  代位权诉讼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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