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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全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释义,按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6章顺序,对每条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详细阐述。第二部分是附录,收录了主席令、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及相关草案说明、修改情况汇报、审议结果报告等。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同志撰写,便于有关部门、单位及公众了解掌握新修订法律内容和精神。 -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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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党的领导和综合治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五条【适用范围】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九条【治安案件的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六条【数种违法行为的并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九条【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认错认罚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与例外】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选举等秩序】
第二十七条【扰乱国家考试秩序】
第二十八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第二十九条【以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第三十条【寻衅滋事】
第三十一条【邪教、会道门及相关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第三十五条【扰乱国家重要活动、亵渎英雄烈士和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等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非法从事与危险物质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质被盗抢、丢失不报告】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
第三十九条【盗窃、损毁重要公共设施,妨碍国(边)境标志、界线走向管理】
第四十条【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
第四十一条【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四十二条【妨害列车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破坏公共设施,违反规定升升空物体妨害消防安全,高空抛物】
第四十四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空物体妨害空域管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人身】
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第四十九条【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五十条【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滋扰他人、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五十二条【猥亵他人,公然裸露隐私部位】
第五十三条【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和被看护人,遗弃被扶养人】
第五十四条【强迫交易】
第五十五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侵犯通信自由】
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
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第六十条【对学生欺凌的处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十二条【招摇撞骗】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等】
第六十四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第六十五条【社会组织非法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许可行业】
第六十六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六十七条【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特定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登记信息】
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第七十一条【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妨害行政执法秩序,违反刑事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有关依法作出的禁止性决定】
第七十四条【脱逃】
第七十五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第七十六条【偷开他人车船、航空器】
第七十七条【破坏他人坟墓、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
第七十八条【卖淫、嫖娼,拉客招嫖】
第七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
第八十一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第八十二条【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
第八十三条【违反毒品原植物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非法持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八十五条【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
第八十六条【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第八十七条【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条
第九十一条【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二条【收集、调取证据】
第九十三条【其他案件证据材料的使用】
第九十四条【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人民警察的回避】
第九十六条【传唤与强制传唤】
第九十七条【询问查证时限和通知家属】
第九十八条【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人】
第九十九条【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
第一百条【代为询问、远程视频询问】
第一百零一条【询问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
第一百零二条【检查和提取、采集生物信息或样本】
第一百零三条【对有关场所、物品及人身的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一百零五条【对物品的扣押】
第一百零六条【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辨认】
第一百零八条【两人执法、一人执法及录音录像】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人陈述的证据地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告知义务、陈述与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制审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通知和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听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办案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场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罚款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交当场收缴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专用票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暂缓行政拘留和出所】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保人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证金的没收】
第一百三十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执法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社会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治安处罚与政务处分衔接】
第一百三十五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第一百三十六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海警机构海上治安管理职责与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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