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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及其私法制度构建
      • 作者:王春梅|责编:许琳
      • 出版社:中国社科
      • ISBN:9787522750972
      • 出版日期:2026/01/01
      • 页数:273
    • 售价:39.2
  • 内容大纲

        本书立足主体性的哲学根基及其私法展开,系统提炼并深入剖析人工智能应用及其未来发展对私法主体制度构成的深刻挑战与解构,精准剖析当下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中存在的思维方式、认识论和方法论三重误区,并提出相应破解路径。在此基础上,着力剖析并夯实人工智能主体制度构建的技术基础、社会基础、理论基础、伦理基础和价值基础,最终以功能论为视域,展开人工智能主体制度的系统性和体系化构建。
  • 作者介绍

        王春梅,1971年生,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师范大学科技创新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兼任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副会长、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出版学术专著4部,在《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摘编;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等十余项,主持和参加项目数十项,主编和参编教材数部,多次荣获省、市级教学和科研奖项。
  • 目录

    第一章  主体性的哲学意蕴及其私法展开
      第一节  主体性哲学意蕴的历时脉络
        一  认识论维度主体性:近代主体性之中心话语
        二  交互主体性:认识论主体性之消解
        三  共生共在的主体间性:认识论主体性之批判与重构
      第二节  认识论主体性之近代私法注入
        一  认识论维度主体性之基本内核与思维模式
        二  认识论主体性对近代私法主体形象和人格属性之塑造
        三  近代认识论主客思维模式对传统人机关系之认识
      第三节  本体论主体性面向下的私法主体
        一  本体论维度主体性之面向
        二  私法主体的实体存在性
        三  私法主体的社会存在性
      第四节  价值论主体性面向下的私法主体
        一  价值论维度主体性之内核
        二  私法主体制度的价值论维度审视
        三  自然人主体存在的精神性及其核心内在价值诉求
    第二章  人工智能对私法主体制度的挑战与解构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基本阐释与界定
        一  人工智能的内涵阐释
        二  主体视域下人工智能的类型限定
        三  交互型人工智能的内涵与特性
      第二节  人工智能对私法主体制度的挑战
        一  人工智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带来的挑战
        二  人工智能作为作品“创作者”带来的挑战
        三  人工智能作为侵权“行为者”带来的挑战
      第三节  人工智能对私法主体制度的解构
        一  人工智能对私法主体的存在基础解构
        二  人工智能对私法主体的理性解构
        三  人工智能对私法主客思维方式之解构
        四  人工智能对私法主体的价值解构
    第三章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之误区与破解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之争
        一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之社会现实
        二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理论之争
        三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规范考察
      第二节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的误区
        一  思维方式误区:主客思维之方式固守
        二  认识论误区:认知理性之意志局限
        三  方法论误区:主体比拟为人之方法偏颇
      第三节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之迷局破解
        一  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主客思维方式之破立
        二  从认知理性到交往理性:理性内涵之更新
        三  从方法论到功能论:比拟方法之功能考量
    第四章  人工智能_丰体私法建构的基础阐释
      第一节  人工智能主体私法建构的技术基础
        一  人工智能热潮的再次掀起
        二  国家战略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推动
        三  人工智能技术的几何级发展或将迎来奇点时刻
      第二节  人工智能主体私法建构的社会基础

        一  人类或将迎来人机共生的智慧社会
        二  社会机器人广泛应用催生人机交互之现实
        三  机器人时刻下的伙伴关系带来社会成员身份认同
      第三节  人工智能主体私法建构的理论基础
        一  人工智能的实体形态契合私法主体的实体性要求
        二  人工智能的“算法意志”满足私法主体的理性要求
        三  财产对人工智能体人格之塑造
      第四节  人工智能主体私法建构的伦理基础
        一  人工智能体的社会性与人类依赖性要求伦理能力
        二  人工智能体的“功能性道德”具有成为道德体之可能
        三  人工智能体的伦理风险提出伦理规制要求
      第五节  人工智能主体私法建构的价值基础
        一  自然人的生命本质及伦理属性决定了其目的性主体地位
        二  人工智能体的技术物化形态决定了其人格的工具属性
        三  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功能主义面向决定了其人格的工具性
    第五章  功能论视域下人工智能主体制度的私法建构
      第一节  私法视域下人工智能体的二元定性
        一  传统私法主客二元对立的法学建构及其突破
        二  《格里申法案》对机器人二元定性的启示
        三  人工智能体二元定性之未来展望
      第二节  人工智能主体的类型定位
        一  私法主体的类型化及其扩张
        二  不同学说下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类型化分析
        三  人工智能体的独立主体定位
      第三节  人工智能主体的权利能力
        一  人工智能主体权利能力取得的实体要件
        二  人工智能主体权利能力取得与消灭的程序要件
        三  人工智能主体权利能力范围及其限定
      第四节  人工智能主体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一  人工智能主体的行为能力
        二  人工智能主体的责任能力
        三  人工智能主体的财产与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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