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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总则编)
      • 作者:编者:吕忠梅//汪劲|责编:吴昉//罗欣//胡佳文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24415053
      • 出版日期:2026/04/01
      • 页数:214
    • 售价:19.6
  • 内容大纲

        本书稿内容主要包括具体条旨、条文出处、核心概念以及条文评析四个部分。条文评价部分重点包括对条文内容的解析及其展开和适用,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该条的作用和重大意义。
  • 作者介绍

  •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生态环境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指导思想】
      第五条 【基本国策】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条 【公民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
      第十二条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
      第十五条 【生态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政府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部门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责任清单制度】
        第十九条 【河湖长制和林长制】
        第二十条 【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跨区域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生态安全协调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管方针】
        第二十五条 【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策制定的生态环境考量】
        第二十七条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第二十九条 【督察整改方案】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司法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十三条 【多机关协同追责机制】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六条 【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
        第三十七条 【资源节约制度】
        第三十八条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水资源刚性约束】
        第四十二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十三条 【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四十四条 【重点区域生态屏障和江河湖泊保护】
        第四十五条 【重点海域治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生态保护】

        第四十七条 【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四十八条 【环境健康风险防控】
        第四十九条 【淘汰制度】
        第五十条 【联合执法机制】
        第五十一条 【现场检查】
        第五十二条 【查封和扣押】
        第五十三条 【派出机构执法权】
        第五十四条 【生态环境信用监管】
        第五十五条 【域外管辖权】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五十六条 【国家规划体系】
      第五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十八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五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
      第六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十二条 【限期达标规划制度】
      第六十三条 【生态环境领域规划编制职责分工】
      第六十四条 【区域规划编制】
      第六十五条 【生态环境领域规划编制和评估】
      第六十六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七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六十八条 【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九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第七十条 【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制定职责】
      第七十一条 【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制定原则】
      第七十二条 【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
      第七十三条 【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公开】
      第七十四条 【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实施评估】
      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基准研究和制定】
      第七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第七十七条 【监测站点设置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七十八条 【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监测机构从业条件和备案要求】
      第八十条 【禁止数据造假和干扰破坏设施设备】
      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定义】
        第八十三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和程序效力】
        第八十四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和鼓励公众参与】
        第八十五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十六条 【综合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十七条 【专项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十八条 【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
        第八十九条 【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第九十条 【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第九十一条 【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送审】

        第九十二条 【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第九十三条 【专项规划草案的修改完善】
        第九十四条 【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十五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 【避免建设项目和规划重复评价】
        第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
        第九十九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第一百条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的公众参与】
        第一百零二条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查】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审查】
        第一百零四条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权限】
        第一百零五条 【不予批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重新报批和审核】
        第一百零七条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的效力】
        第一百零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落实】
        第一百零九条 【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政纵向补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场机制补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态保护补偿的技术支撑】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一百一十七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分级】
      第一百一十九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的责任体系】
      第一百二十条 【部门协同应对机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
      第一百二十五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跨区域应急联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和损失评估】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障措施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财政投入】
      第一百二十九条 【税收优惠】
      第一百三十条 【价格政策】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绿色采购】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绿色金融】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业政策】
      第一百三十四条 【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先进适用技艺设备推广】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停并转政策支持】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众参与保障】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准确一致】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经营者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鼓励公众践行绿色生产生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划、标准和环评等领域的公众参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众监督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众举报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公众举报的保密、反馈和保护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和公益诉讼】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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