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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德国法治国观念伴随着近现代德国社会政治经济现实的历史发展,从新教改革、早期现代国家、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市民社会)、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到晚期资本主义,在内涵和外延上发生了诸多变化。这些发展变化也涉及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以及公法与私法等许多对范畴之间张力的发展变化。其中涉及的人物、观点和流派甚为庞杂。最终,法治国以与民主制度、社会原则等相互联结的形式方才实现了自身古老的目标,即通过客观的法律建制实现人的主体权利。 -
作者介绍
李哲罕,浙江余杭人,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哲学系“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理论类),曾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政治哲学。 -
目录
第一章 缘起
第一节 德国法治国及各种相关观念
第二节 历史与理论的路径
第三节 德国法治国观念的渊源
第二章 早期德国法治国观念的产生
第一节 早期现代自然法思想
第二节 康德:自由法治国的诞生
第三节 费希特:在康德与黑格尔之间
第四节 黑格尔:市民社会和国家
第三章 后黑格尔时代的各种法治国观念
第一节 后黑格尔时代的背景
第二节 从青年黑格尔派到马克思
第三节 历史法学派及其演化和消亡
第四节 社会理论(行政法学)
第五节 社会有机体理论
第六节 实证主义法学
第四章 魏玛宪法危机:诸神的黄昏
第一节 魏玛共和国时期公法学界状况概览
第二节 实证主义法学及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
第三节 斯门德:“整合理论”
第四节 施米特:从“决断论”、“总统合宪专政”、再到“具体秩序”
第五节 黑勒:社会法治国
第五章 实证主义法治国的“失败”?——1933年至1945年
第一节 实证主义法治国的“成功”?
第二节 民族社会主义时期德国法律界的状况
第三节 实证主义法治国成为替罪羊
第四节 实证主义法治国并非价值中立
第六章 诺依曼与基希海默:在德国公法学、马克思主义和民主法治国之间
第一节 在流亡中并未中断的讨论或传统
第二节 魏玛共和国为什么会失败?
第三节 民族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是什么?
第四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如何重建德国的政治生活?
第七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治国观念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节 “零点时刻”
第二节 拉德布鲁赫:新自然法运动
第三节 社会法治国观念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节 右翼保守派的社会国或社会福利国
第八章 哈贝马斯:基于商谈的民主法治国
第一节 哈贝马斯的理论背景
第二节 哈贝马斯的批评对象
第三节 基于商谈的民主法治国
第九章 结语:德国法治国观念到底是什么?
第一节 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
第二节 法治国观念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中的表达
第三节 一个并不是展望的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与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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