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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地方实践--以大理为例
      • 作者:张艳华|责编:董汉玲
      • 出版社:上海社科院
      • ISBN:9787552050882
      • 出版日期:2026/06/01
      • 页数:365
    • 售价:34
  • 内容大纲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并积极实施非遗保护法律制度,扎实推进各项保护工作,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本书立足于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动视角,以大理非遗法律保护实践为实证样本,在梳理保护成效与反思现存不足的基础上,结合非遗保护相关理论开展深度研究,旨在探寻科学可行的制度优化路径,契合当前非遗保护从数量积累转向质量提升的发展趋势;同时,依托地方鲜活实践经验反哺顶层制度设计与优化,既为构建体系完备、逻辑严谨的非遗法律体系夯实了理论根基,又能助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实现从制度形式确立向制度实效落地的实质性跨越。
  • 作者介绍

        张艳华,云南大理人,民族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民法学,参编多部教材,主持并参与各类基金项目多项,公开发表文章十余篇,出版专著一部。
  •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解析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缘起
        一、“无形文化财”(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y)
        二、“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三、“民间创作”(folklore)
        四、“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
        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
        四、《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
        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
        四、《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国家与地方互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第一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概况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概况
        二、地方层面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我国非遗保护核心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三、开发利用制度的立法现状
      第三节 国家与地方的立法互动及其原因分析
        一、国家与地方的立法互动
        二、国家与地方立法互动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  从大理实践看我国非遗法律保护的成效
      第一节 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地方实践的成效
        一、从艰难生存到迎来春天
        二、从冷门小众到热门大众
        三、从拥挤混乱到秩序井然
      第二节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地方实践的成效
        一、从田间地头到国际舞台
        二、从美术老师到名建筑师
        三、从熟练工人到名企业家
      第三节 开发利用制度地方实践的成效
        一、从祭祀物品到文创产品
        二、从塑造神像到记录生活
        三、从生活习俗到旅游节目
      第四节 我国非遗法律保护地方实践之“大理经验”
        一、文旅融合,宜融则融,能融尽融
        二、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整体性保护”
        三、因地制宜建好传习所,灵活机动用好传习所
    第四章  以大理实践反思我国非遗法律制度的不足
      第一节 对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反思:“保护规划”不够明确
        一、亟须制定个性化保护规划
        二、非遗与政治、经济的关系尚需理顺

        三、多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健全
      第二节 对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反思:“传承”践行的不易
        一、不同项目的传承难度差别较大
        二、传承结果的“家族化”
        三、传播重于传承
      第三节 对开发利用制度的反思——“经济利益主导式”开发
        一、违背“真实性”要求:失真化开发
        二、违背“整体性”要求:脱域化开发
        三、违背“传承性”要求:外销化开发
    第五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进路
      第一节 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进路
        一、制定个性化保护规划
        二、增强非遗工作的独立性
        三、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
      第二节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进路
        一、对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公产意识”和“契约精神”
        三、树立“传承为本”的思想
      第三节 开发利用制度的进路
        一、明确“生产性保护”的内涵
        二、实事求是,慎重开发
        三、强化“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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